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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军姿、刘某某等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军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伟,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南三环南行四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何文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军,该公司职员。

原告魏军姿、刘某某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于建岭与被告天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7日,案外人于建岭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分拣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5月16日0时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被告没有给于建岭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承认工伤,致使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被告天天公司辩称,被告与于建岭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2016年5月31日,栾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于建岭死亡时间和经过;2、杨荣兰、许君霞、李素敏的证人证言和公安局侦查阶段询问笔录,用以证明三证人和于建岭均系被告公司员工;3、原告到被告公司交涉的视频及于建岭照片2张,用以证明于建岭系被告公司员工及工作时间;4、原告接受捐款过程的照片及清单,用以证明于建岭与被告的工作关系。被告天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三证人系石家庄天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公司)的员工;对证据3、4不认可,视频中的工作人员不是被告公司人员,照片背景也不是被告公司场地。被告天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天通公司工商信息及天通公司加盟天天公司的合同,用以证明天通公司系加盟天天公司的网点公司,系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2、杨荣兰、许君霞、李素敏的劳动合同,用以证明三证人是与天通公司签订的合同,与被告无关,三证人证言不属实。3、2016年4、5月份考勤表,用以证明三证人不是被告公司员工。二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不认可,经网上查询,2015年,天通公司因1万元债务被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不排除被告为逃避责任签订的假合同;对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考勤表属于私文书,制作随意性较大。经审理查明,原告魏军姿系案外人于建岭(已故)的配偶,原告刘某某系案外人于建岭的母亲。2016年5月16日0时20分许,案外人苏永普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洨河东岸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栾城区南赵村村西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于建岭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于建岭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建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5月26日死亡。2017年2月23日,二原告诉至石家庄市栾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于建岭与被告天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4月6日,石家庄市栾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栾劳仲裁字(2017)第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二原告的仲裁请求。二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二原告诉称,2016年4月27日,于建岭到被告公司工作,岗位为分拣员,直至同年5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被告公司工作20多天,期间未发放过工资,但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天天公司辩称,被告与于建岭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原告魏军姿、刘某某与被告天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魏军姿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伟、被告天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参照工资发放凭证、保险缴纳记录、招聘、招用记录及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来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不能证明其主张,被告也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如有新的证据,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军姿、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魏军姿、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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