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涛,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道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文书。被申请人:黎正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魏某与被申请人兰某、权某、黎正前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某、权某、黎正前所有的价值910000元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魏李以其所有的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和本田飞度轿车1辆(车牌号:鄂C×××××号)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本案审结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兰某、权某、黎正前所有的价值9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留其收入91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魏李提供担保的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三、扣押担保人魏李提供担保的本田飞度轿车1辆(车牌号:鄂C×××××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康秀深
审判员 尤 丽
审判员 章 锋
书记员:叶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