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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起与袁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东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原告魏某起与被告袁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权作出合理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苏富军 人民陪审员  吴金香 人民陪审员  张建春

书记员:董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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