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东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原告魏某起与被告袁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权作出合理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苏富军 人民陪审员 吴金香 人民陪审员 张建春
书记员:董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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