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兰某某
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
兰华明
张兴安(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兰某某与被告兰华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兰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华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兰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绪春
书记员:耿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