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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兰某某与兰华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兰某某
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
兰华明
张兴安(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兰某某与被告兰华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兰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华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兰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绪春

书记员: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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