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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龚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莹、陈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杨某某,男,成年,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会祥,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15898846x。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
负责人:余加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杨某某、沧州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郝梦迎
人民陪审员 杨华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书记员: 南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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