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西河镇。
被告:穆某某泰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某某马桥河镇西河委。
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鲲与被告穆某某泰和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魏某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某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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