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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计22,600元,由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牛惠林 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 人民陪审员  郑天阔

书记员: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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