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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滦河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滦河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村晨阳国际汽配城A-3-3#楼A11三层301号。负责人:杜秀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广群,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员工。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滦河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02元,减半收取676.01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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