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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上海恒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恒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丽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倪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上海恒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魏某某于2019年2月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魏某某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祁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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