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
贾焕存(河北邢台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
张洪某
李学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王坤
李海英(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洪某。
委托代理人李学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坤,邢台市市政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洪某、王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坤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王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王坤的起诉。
审判长:李书江
书记员: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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