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会朴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侯会占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魏会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会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
原告魏会朴与被告侯会占、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会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被告侯会占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福进、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及二被告对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及被告王某某收到借条中做载明的20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被告侯会占在该借条上以何种身份签字的问题,原告及二被告均认可被告侯会占并非在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的同时签字,而是事后原告找到被告侯会占,在被告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侯会占签名的,仅有签名,未注明何种身份。原告主张被告侯会占系担保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侯会占明确同意为被告王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且被告侯会占主张其只是证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侯会占系保证人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侯会占不承担还款义务。被告王某某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会朴借款190,000元;
二、被告侯会占不承担给付原告借款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及二被告对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及被告王某某收到借条中做载明的20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被告侯会占在该借条上以何种身份签字的问题,原告及二被告均认可被告侯会占并非在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的同时签字,而是事后原告找到被告侯会占,在被告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侯会占签名的,仅有签名,未注明何种身份。原告主张被告侯会占系担保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侯会占明确同意为被告王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且被告侯会占主张其只是证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侯会占系保证人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侯会占不承担还款义务。被告王某某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会朴借款190,000元;
二、被告侯会占不承担给付原告借款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张计安
审判员:王丽丽
审判员:胡四清
书记员: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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