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亚龙
韩金宏(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
河南鸿某建设有限公司
张希福
黄学政
河北丽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
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王伟波
原告魏亚龙。
委托代理人韩金宏,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希福、黄学政,该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河北丽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
负责人吕素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波,系河北丽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旭宁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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