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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亚龙与河南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亚龙
韩金宏(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
河南鸿某建设有限公司
张希福
黄学政
河北丽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
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王伟波

原告魏亚龙。
委托代理人韩金宏,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希福、黄学政,该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河北丽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
负责人吕素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波,系河北丽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旭宁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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