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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五常市嘉某某稻糠加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
何极(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
五常市嘉某某稻糠加工有限公司
宗志刚
孟令波(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何极,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嘉某某稻糠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金海,职务,董事长。地址山河屯林业局原木片公司院内。
委托代理人宗志刚,1973年6月3日,男,汉族,现住山河屯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孟令波,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诉被告五常市嘉某某稻糠加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要求被告五常市嘉某某稻糠加工有限公司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83970元,理由是: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是阿城市松峰食品厂职工,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取得报酬是按照工作量计算的,因此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五常市嘉某某稻糠加工有限公司庭审中已经提供上述(1)(4)项证据。结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被告是合格的法人单位,庭审中查明原告魏某在被告处工作有底薪,并通过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隶属关系以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原告魏某与被告五常市嘉某某稻糠加工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是雇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作为被告的员工,虽然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而应当先通过仲裁裁决方式解决。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五常市嘉某某稻糠加工有限公司庭审中已经提供上述(1)(4)项证据。结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被告是合格的法人单位,庭审中查明原告魏某在被告处工作有底薪,并通过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隶属关系以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原告魏某与被告五常市嘉某某稻糠加工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是雇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作为被告的员工,虽然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而应当先通过仲裁裁决方式解决。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李芙艳
审判员:杜德平
审判员:盛新

书记员:何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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