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魏某提供的被告匡某某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5号”无法送达。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熊家芳
审判员 郑军模
审判员 张青青
书记员: 黄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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