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中铁
赵双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宫治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中铁,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双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治权,男,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魏中铁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魏中铁及委托代理人赵双慧、被上诉人宫治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永春
审判员:刘国玉
审判员:霍拓
书记员:乔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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