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世雄。
委托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魏世雄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世雄及委托代理人郭曙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马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原告处购买棉纱,截至2014年5月24号共欠原告棉纱款38300元,出示欠据4张,其中3张为马川签名,另外1张有马川和经手人蒋海涛签名。另查明被告王某丈夫马川于2015年12月16日去世。
上述事实有欠条、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棉纱款38300元,提交欠条4张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马川与被告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告的棉纱,已形成事实买卖关系。所欠货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对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现马川已经死亡,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魏世雄棉纱款3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 政 审判员 李荣兴 审判员 王 娜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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