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李某一。被告:吴某某,系李某一妻子。被告:蔡忠桂。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5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逾期还款后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某一因同在北方从事有关建筑行业的相关业务而相熟,2016年被告李某一因工程原因急需现金周转,于2016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在当年的10月之前归还,后李某一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几次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在被告的请求下宽限了还款期限。2017年1月15日被告李某一又因资金周转困难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重新出具了一份数额为35万元的欠条,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蔡忠桂以担保人名义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李某一催要,被告李某一多次搪塞推诿,后直接将原告手机号码设置黑名单,拒绝接听电话,至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吴某某为被告李某一的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处于合法有效期间且为经营家庭业务而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蔡忠桂在欠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和按手印的方式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三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请。被告李某一、吴某某、蔡忠桂未作答辩。原告高某提交了被告李某一出具的两份借条及自己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借款以及李某一向其偿还部分款项的事实;并提交了与被告蔡忠桂的通话录音,证明借款逾期后向其催要的事实。被告李某一、吴某某、蔡忠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6日,被告李某一向原告高某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还款日期在2016年10月份之前(期限三个月)。2016年8月,被告李某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高某偿还10万元。后被告李某一再次向高某借款,并于2017年1月25日再次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某现金叁拾伍万元整,用于工程周转,还款日期确保在2017年2月25日之前,还清所有借款。…已(以)此条为准。”借条下方被告蔡忠桂在担保人处签署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并按了手印。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一、吴某某、蔡忠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向被告李某一、吴某某、蔡忠桂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一、吴某某、蔡忠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高某持被告李某一出具的借条要求其偿还借款合法有据,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利率,但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借款虽发生在被告李某一、吴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吴某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亦未事后追认;借款的金额较大,亦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告高某亦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上述借款系被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某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忠桂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被告蔡忠桂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李某一追偿。被告李某一、吴某某、蔡忠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蔡忠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忠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一追偿。三、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李某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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