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女,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史某某,男,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史某某、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高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梅 审 判 员 刘惠军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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