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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
诉讼代表人辛铁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与被告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雪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莲,被告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辛铁顺及委托代理人周晓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南关村委会收到康某镇财政所支付的208亩(其中观音山55亩,湿地公园153亩)土地征地款5512000元。2016年2月5日南关村确定了对森林公园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确定村集体预留30万元作为村集体发展资金,剩余部分按以下方案确定:“1、以1998年6月30号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为依据,人口以二轮土地承包土地地亩册上的人口为准,有二轮土地合同承包书或承包经营权书或实际分得土地并经村民公认的农户,均可以确认为参与二轮土地承包户,这类户一直享受到2028年6月30号为止。2、没有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南关老户人口,以1998年6月30日人口为准。这类人口按照参与二轮土地承包人口领取资金的20%,已经死亡或者迁出的不再参加以后的兑付。”分配方案确定后,村委会按照上述方案确定参与二轮土地承包户且分配方案确定时户口在南关村的每人实际发放14000元。分配方案确定原告不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告提出其自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一直耕种着位于大扇尖的5亩土地,并提供吉长锁、支生安的书面证明,欲证实其实际耕种情况,提供高志兰的证明证实其缴纳农业税、提留款情况。被告提出对吉长锁、支生安及高志兰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有异议,并提供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承包田汇总表及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耕地面积汇总表,提出以上两份汇表中均未显示原告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主张其于2013年1月份将其户口从南关村迁至白龙山村,但未提供证据。被告提出原告及其子女张亚清、张晓娟于2012年2月29日将户口迁至白龙山村并提供迁出登记表证实。以上事实有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第九次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南关村土地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南关村土地补偿资金发放细则、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承包田汇总表及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耕地面积汇总表、迁出登记表及康某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证实。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被告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于2016年2月5日确定了《南关村土地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原告于2012年将户口迁至其丈夫家即康某某康某镇白龙山村,不再享有南关村户籍,南关村土地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时原告已丧失了康某某康某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不能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雪平

书记员:张小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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