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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环与元某某槐阳镇里仁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风环
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元某某槐阳镇里仁某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高风环。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某某槐阳镇里仁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书明,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风环诉被告元某某槐阳镇里仁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风环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风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风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高风环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风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风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高风环负担。

审判长:张志强
审判员:王世宁
审判员:张雪芳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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