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国,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二太堡。
法定代表人:徐鸣鹤,该公司经理。
被告: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东山。
负责人:李连韬,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雨,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原告高某与被告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王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14.20元,减半收取计10757.10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付洁
书记员: 苏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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