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威县人,现住址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高某立诉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立案审查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张明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金刚、人民陪审员郭敬博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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