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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立、邱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高某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申请人高某立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邱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邱某某名下冀E×××××4汽车一辆,申请人高某立向本院提交60,000元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邱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邱某某名下的冀E×××××汽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高某立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怀春

书记员:于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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