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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暨反诉被告:上海信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1373-1号。
  法定代表人:张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反诉原告:高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弄XXX号。
  被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上海信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岗、高某暨被告高岗反诉原告上海信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苏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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