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李某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1969年9月8日盛。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郝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补充证据,故原告高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长:杨家朋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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