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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琦与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琦与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琦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琦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邱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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