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陈志
郑爱中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106号。
代表人李祖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郑爱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第三人郑爱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王艳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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