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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
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陈志
郑爱中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106号。
代表人李祖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郑爱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第三人郑爱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王艳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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