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阳县顺顺来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朝阳路(水利局楼下)。
法定代表人史树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阳县顺顺来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阳县顺顺来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阳县顺顺来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高阳县顺顺来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微微
书记员: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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