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阳县长天化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北于八村。
法定代表人:孙新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刘小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高阳县长天化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阳县长天化纤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刘小静)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沈永新以自有车辆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刘小静)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元,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440元,由高阳县长天化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宁
书记员: 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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