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阳县鑫丰印染厂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阳县鑫丰印染厂,住所地高阳县杨屯村东。
投资人:孙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艳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高阳县鑫丰印染厂与被告李某某又名李艳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阳县鑫丰印染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又名李艳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阳县鑫丰印染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加工费10000元。(壹万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4年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印染毛巾等纺织品,共计欠加工费14000元,2004年6月28日被告就所欠费用给原告出具了欠据。2005年2月3日还款4000元。下余欠款10000元。对上述欠款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李某某(又名李艳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棉印染精加工业务,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印染毛巾等纺织品,2004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以上欠鑫丰染厂加工费共计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李艳杰2004年6月28日”。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向原告给付4000元,尚欠原告加工费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被告从原告处印染毛巾等纺织品,现尚欠原告加工费1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艳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高阳县鑫丰印染厂加工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某(又名李艳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 常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