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阳县鑫丰印染厂,住所地高阳县杨屯村东。投资人:孙虎,该企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高阳县鑫丰印染厂与被告孙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高阳县鑫丰印染厂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鑫丰印染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高阳县鑫丰印染厂负担。
审判员 齐 宁
书记员:董丹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