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阳县金某纺织站,地址高阳县朝阳路110号。
负责人刘海平。
委托代理人刘金某。
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又名王学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金某纺织站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金某纺织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90元,由原告高阳县金某纺织站负担。
审 判 长 李天颖 人民陪审员 邢 龙 人民陪审员 李伟楠
书记员:王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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