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地址高阳县崔家庄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克允。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梦欢(又名段孟欢)。
委托代理人段方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与被告段梦欢(又名段孟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张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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