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阳县金润染厂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地址高阳县崔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8543770-9
法定代表人李克允,合伙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

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诉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2008至2009年被告到原告处漂染毛巾,欠原告加工费43840元,后给付18500元,尚欠25340元。原告提交出库单证实被告欠款事实。庭后被告提交原告收条一张,证实原告曾经收取被告15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被告曾还款15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故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03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加工费10340元。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高阳县金润染厂负担257元,被告李某某负担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 维 审判员 王 娜 审判员 周晓萍

书记员:王素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