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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源晟纺纱厂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阳县源晟纺纱厂,住所地高阳县辛留佐村。经营者冯志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邢家南辛留佐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又名赵永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原告高阳县源晟纺纱厂(简��源晟纺纱厂)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源晟纺纱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晟纺纱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棉纱款75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棉纱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棉纱,截止至2013年10月份共计欠下原告棉纱款854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偿还了10000元,剩余欠原告的棉纱款754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上述欠款。被告赵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棉纱,2013年7月2日,被告欠下原告源晟纺纱厂棉纱款11000元。2013年7月11日,被告欠下原告源晟纺纱厂棉纱款11000元。2013年10月13日,被告欠下原告源晟纺纱厂棉纱款10400元。上述三笔棉纱款共计32400元,后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棉纱款10000元,现剩2240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源晟纺纱厂诉请被告赵某某给付棉纱款75400元,其中三张欠据计款32400元部分有被告人赵某某亲笔签名,对该部分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四张欠据非被告赵某某本人所签,据原告目前所提供的证据,认定该四笔纱款为被告赵某某所欠,证据不足,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高阳县源晟纺纱厂棉纱款22400元;二、驳回原告高阳县源晟纺纱厂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计842.5元,由原告高阳县源晟纺纱厂负担54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 政

书记员:苏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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