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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村民委员会与梁某某、翟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高阳县南尖窝村。
法定代表人任章来,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梁某某、翟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9元,减半收取13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蒋 政 审判员 李荣兴 审判员 王 娜

书记员:苏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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