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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委会与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委会
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委会,地址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委会与被告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委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委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晋某镇南尖窝村委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卢素川

书记员: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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