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阳县昊宇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商贸城4区16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利,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系公司员工。
被告:高阳县古城转运站,住所地:高阳县佟麟阁大街(高阳宾馆南行500米路东)
经营者:杨瑞玲,系该转运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阳县昊宇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阳县古城转运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阳县昊宇纺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高阳县昊宇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 宁 审 判 员 王微微 人民陪审员 李伟楠
书记员:段希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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