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庞口镇白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苑继武
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苑某某
孙丙银
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继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告孙丙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苑继武、苑某某、孙丙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邵维
书记员: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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