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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卓某纺织站与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阳县卓某纺织站。
地址高阳县商贸城1区1栋14号。
经营者牛卓某。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

原告高阳县卓某纺织站与被告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原告高阳县卓某纺织站经营者牛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文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棉纱,后经结算共欠下原告棉纱款49000元整。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魏某某打下的欠条一份,载明“欠卓某纺织站棉纱款肆万玖仟元。49000元。魏某某,2011年11月22日。”该证据内容证实魏某某欠原告49000元棉纱款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经营棉纱业务,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棉纱,欠下原告棉纱款49000元,此事实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综上,被告欠原告49000元棉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棉纱款49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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