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阳县冀阳针织染整厂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阳县冀阳针织染整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高阳县斗洼村.
负责人:魏芬田,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原告高阳县冀阳针织染整厂与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阳县冀阳针织染整厂负责人魏芬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阳县冀阳针织染整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染费17442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印染业务,被告在原告处为涤纱进行印染加工,自2013年4月份至2013年10月份累计欠原告染费共计174427元整。上述款项均由被告及经手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冀阳针织染整厂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染费174427元的主张有欠款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高阳县冀阳针织染整厂染费17442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9元,减半收取1894.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晓萍

书记员:尤凤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