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西田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772792255Q。
法定代表人:王广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新,住高阳县,与单某某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与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立新
书记员: 常恒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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