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
张文柱(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许鹏飞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阳县史家佐村。
法定代表人胡红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鹏飞。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鹏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9月13日对被告许鹏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存款1050080元予以冻结。现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该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许鹏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存款105008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许鹏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存款1050080元予以冻结。
审判长:王艳北
审判员:马进良
审判员:曹永强
书记员:叶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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