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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喻某某。

本院在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宋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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