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江
吕景洪(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
关某某
原告:高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依兰镇红医社区服务小区盐业楼7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吕景洪,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河县一中后身惠货。
原告高长江诉被告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长江的委托代理人吕景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8日,被告关某某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未给付。
故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付借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借款的责任。
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长江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付借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借款的责任。
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长江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关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海波
书记员: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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