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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
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公司
张作明(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山西省吕梁市。
被告王某某,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公司,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
负责人马占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作明,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第三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损失申请重新鉴定,但申请后由于第三被告拒不交纳鉴定费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终止委托,且该案立案后无法找到第二被告,故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志刚
审判员:高美丽

书记员:刘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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