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四川省泰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高某与被告周某、泰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高某以已与被告泰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回对周某的起诉。
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 周宇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