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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田某某诉刘某某、李某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铁
田某某
田某某
刘某某
李某胜
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铁,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原告高铁之妻。
原告田某某,住址同上。
被告刘某某,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李某胜,住址同上。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铁、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内容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协议、收条、公证书、房屋预定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履行,该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现二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原告与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履行,该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现二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原告与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平均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李美华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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