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管中华,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系同学,2008年孙某某在商店卖鞋需要进货向原告借钱6万元,2008月孙某某与陈某结婚,孙某某营业收入均用于家庭生活,2013年初孙某某做农产品生意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4年陈某做生意要资金及家庭买房等原因孙某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5年孙某某又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另外,此期间孙某某向原告购买化妆品及手包共计7500元均以借款的形式于2017年6月1日为原告打借条,约定利息按毎月3%计息。但时至今日该款项均未归还。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故泝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7500元。孙某某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是具体数额需要核实。陈某辩称,原告与孙某某的借贷关系我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从2007至2015年开始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孙某某向原告高某某陆续借款,被告孙某某也向原告陆续偿还了借款。2017年6月1日,被告孙某某给原告高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其内容:“本人孙某某于2007-2015年向高某某共借款人民币肆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467500元)用于家庭生活,约定利息每月3%,至今未还款”。原告依此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孙某某在借条证明确表示此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被告欠原告高某某467500元。庭审中,被告陈某称,与该借款没有关系,并提供二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管中华、被告孙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1日给原告高某某出具借据,被告共向原告高某某价款467500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孙某某向原告高某某借款在被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对此笔借款应当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467500元。案件受理费4156元,由被告孙某某、陈某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利延
书记员:任晓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