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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学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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