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学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锡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